近盟叔就處理了一例企業被列入異常名錄,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日常運營,需要進行信用修復的工作,接下來我們就用這篇內容為老板們解答,企業信用的修復問題,記得點贊收藏用得時候方便查看~
01企業信用到底能修復嗎?
肯定是可以修復的,只要結案了就可以修復。
一般公司經營的話,肯定是少不了跟其他合作伙伴產生無法避免的糾紛問題。目前為止,一些大大小小的公司都會有一些不良的記錄信息、訴訟信息等。按照正常的情況來說,案件已經完結的,根據要求是可以取消公示的,但是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工的要求,依法經營,遵紀守法。
02企業信用修復條件
首先,修復企業信用需要滿足2個前提條件。
1.已經履行相關法律義務(比如罰款已經繳納、已經完成相關的整改措施等)。
2.滿足短公示期(輕微行政處罰短公示期3個月;一般行政處罰短公示期6個月;食品、藥品、特種裝備等短公示期為1年;嚴重行政處罰短公示期1-3年;特定嚴重行政處罰短公示期為3年。)具體的還需要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來判斷,每個行政處罰的案件是不一樣的,每個地方的政策也是不同的,所以沒有特別固定的規范。
其次,企業信用修復需要找到源頭信息。
企業在企查查、天眼查、啟信寶等網站的訴訟記錄數據來源是中國裁判文書網,處理的話應該在源頭處理,針對不同事件,不同網站,所需要的資料和辦理周期都是不同的。
行政處罰,司法案件,裁判文書,開庭公告,歷史被執行人等。以上列舉的不良記錄均可修復,需要企業提供基礎材料、處罰決定書、繳費證明、完結證明等即可向相關部門申請修復。隨著我國信用管理體系越來越健全,通過信用修復的方式找到了解決此類問題的辦法:通過與司法部門協調溝通,如同再走一遍訴訟之路一樣,一步步幫助企業刪除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企查查、啟信寶、天眼查、愛企查等平臺上面的裁判文書、司法案件、法院公告、立案信息、開庭公告、被執行人記錄、自身風險、關聯風險、歷史風險等,取得了富有建設性的成效,提升了企業品牌美譽度、信任度,為企業掃清了信用障礙。
01企業信用修復的條件。
(1)行政處罰涉及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特定嚴重失信行為不予修復)
(2)已履行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事項已完成短公示期(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短公示期為六個月<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起點以行政處罰作出時間為準>)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方可申請行政處罰信用修復
02 修復申請時間
(1)對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失信信息,信用信息主體可在原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滿三個月后申請修復
(2)對情節較嚴重、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失信信息,信用信息主體可在原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滿六個月后申請修復
03 可修復的公共信用信息
(1)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2)欠繳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社會保險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信息
(3)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侵害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
(4)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信息
(5)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信息
04 修復所需材料
(1)身份證明登記證件
(2)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
(3)改正失信行為和消除不良影響的證明材料
(4)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情節較嚴重、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失信行為信息,申請信用修復需按照國家要求參加信用修復培訓并提交信用報告。
03信用修復操作流程
一、不同平臺修復
“信用中國”途徑修復
“信用中國”網址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查詢行政處罰信息是否達到短公示期
1、在網站首頁右上角輸入主體名稱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并點擊“搜索”,找到主體。
2、進入主體信用信息頁面找到“行政管理”,點擊下方的“行政處罰”分類,查看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3、查看行政處罰信息右上角的“在線申請修復”按鈕。若按鈕為灰色,則表示未達到政策規定的短公示期;若按鈕為紅色,則表示已達到短公示期,具備修復申請條件。
4、準備信用修復所需材料
信用修復相關材料可在“信用中國”網站下載填寫(下載路徑:首頁--信用修復--信用中國修復流程--第二步)
注:各申請主體下載材料一和材料三的相關資料,材料二需要登錄“信用無錫”網站(http://wuxicredit.wuxi.gov.cn/cslm/index.shtml),按照信用修復指南及視頻演示步驟申領下載。
5、提交信用修復申請
(1)在主體信用信息頁面“行政處罰”分類點擊“在線申請修復”按鈕。
(2)根據頁面指引填寫信息并上傳相關材料,后點擊“提交”。
6、查看信用修復申請進度
(1)申請主體可通過短信中的“辦理進度查詢碼”在線查看受理情況、審核進度以及審核結果。查詢地址:https://public.creditchina.gov.cn/htmls/repair3/repairSearch.html)
二、不同類型主體、情形修復
1、行政處罰
類型1: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信息
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政策法規依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
線上申請網址:
https://www.gsxt.gov.cn(登錄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復申請)
類型2:除市場監管領域以外,其他領域行政處罰信息
1、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政策法規依據:《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
線上申請網址: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通過網站首頁“信用信息”搜索框査詢相關主體信息并選擇對應行政處罰信息提交修復申請)馨提醒
“信用中國”網站自收到各省級共享的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結果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同步修復;同時“信用中國”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結果將每日向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
2、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作出列入決定的執行法院
政策法規依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3、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政策法規依據:《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4、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名單
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作出列入決定的屬地稅務機關或稅務局稽查局
政策法規依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
5、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作出列入決定的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政策法規依據:《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35號)
6、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
政策法規依據:《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
7、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作出列入決定的屬地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
政策法規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8、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政策法規依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
線上申請網址:
https://www.gsxt.gov.cn(登錄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復申請)
“信用中國”網站自收到認定單位共享的移出名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9、其他失信信息,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作出列入決定的屬地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
政策法規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10、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信用修復申請受理單位: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政策法規依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
線上申請網址:
https://www.gsxt.gov.cn(登錄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溫馨提醒
“信用中國”網站自收到認定單位共享的移出名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相關失信信息。
3.“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途徑
為引導企業及早糾正失信行為,真正讓信用修復服務惠企、便企、利企,市市場監管局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的“信用信息修復”模塊進行了梳理,形成了《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全流程網辦操作指南》,供企業參考。企業既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線上提交申請,也可以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線下申請。
(一)登錄
01登錄網址:
在瀏覽器地址輸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網址:http://sdxy.gov.cn:8888/auth/pub/login
02登錄賬號:
輸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聯絡人身份證號碼并獲取短信驗證碼,登錄系統。
03選擇模塊:
選擇“信用信息修復”模塊。
(二)在線經營異常名錄修復所需材料
01申請修復申請書(必填項)
可使用系統自帶文本,請如實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
02守信承諾書(必填項)
請使用系統自帶文本,簽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手寫并加蓋單位公章。
03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必填項)
1.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需提交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和向社會公示的證明材料。
2.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需提交已履行相關信息公示義務的證明材料。
3.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需提交已對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信息進行更正的證明材料。
4.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需提交已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證明材料,或通過其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的證明材料。
04信用修復,注意事項。